关于《华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内容调整的通知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 2022-05-31]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2022年5月25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华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华师〔2021〕20号)第九、第十条关于采购审批归口部门职责及分工调整为:
1、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货物、服务采购计划的审批,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2、基建处负责工程采购计划的审批,必要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以上调整,自领导小组会议决议当日起实施,华师〔2021〕21号、22号文与本次调整不一致的,以本次调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