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华南师范大学校内多层住宅楼加建电梯管理办法

 

为完善我校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为广大教职工居民的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详穗府办【2012】21号文),现就校内多层住宅楼加建电梯提出以下操作方案。

一、本方案适用于学校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已售多层无电梯住宅楼。

二、学校住宅小区内的已售多层住宅楼凡具备有关条件的,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学校支持业主按照自愿的原则集资安装电梯。加建电梯的所有相关费用和电梯运行费用全部由业主协议合理分摊。

三、多层住宅楼加建电梯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报批,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要求,需要具备的报建条件如下:

(一)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须取得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分梯口增设电梯的,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梯口独立计算;

(二)在住宅外面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应当满足现行规范、标准的要求。

四、多层住宅楼加建电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书面报学校立项。

(一)加建电梯占用的共有部分没有全部分摊出售;

(二)加建电梯须占用宅基以外的土地;

(三)加建电梯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外立面;

(四)加建电梯的梯间尚有产权属于学校的套房。

五、不强求整栋楼全部梯间统一加建电梯,条件具备的梯间可先行建设,建设方案必须符合学校的统一规划。

加建电梯的井道应采用耐久性好、造价经济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形式。

没有使用电梯的楼层可不设出口或将出口门暂时封闭,业主不得借安装电梯之机扩大套内住房面积。

六、加建须取得专有部分占拟加建电梯的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书和编制建设方案;内容应包括增设电梯工程的预算及其费用的分摊方案、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的分摊办法、对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和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并民主推选出该梯间加建电梯项目负责人,同时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房改办备案。

七、项目负责人将房屋所有人有关加建电梯的书面协议、土地使用申请报告、建设方案等资料报送学校后勤管理处房改办,经房改办初步同意后,在本梯间内进行初步公示。若加建电梯涉及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交通等使用功能和小区景观的,还须同时在毗邻的住宅楼公示。初步公示完成后,若无反对意见,由房改办、业主负责人一起将书面协议和建设方案等资料报送基建处;若有反对意见,由学校电梯建设领导协调小组组织召集所有同意加建电梯的业主召开会议,确定是否同意报建、承担有关费用和因此产生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

八、我校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加建电梯的,均属原报建时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办理规划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向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

(二)根据规划部门方案审查复函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包括进行批前公示、修改设计、征求相关业主或专业部门的意见等。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加建电梯的工程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同时进行。申报人应当对现场公示进行公证。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九、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建电梯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作;新建电梯井道工程由学校基建处负责协助业主规划报建、施工招标、委托监理和统一管理;电梯货物采购及安装可由业主自行完成或委托学校资产管理处完成;工程涉及的管线迁移、绿化改造、人行道改造等配套项目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负责完成;其他相关的加建方案论证、运行资金的筹措及竣工验收事务均由业主完成或委托有关单位完成。

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业主申请人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还应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十一、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到市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告知。

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业主应当到区质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十二、住宅加建电梯后,必须落实保养、维护、维修和年检等日常使用的相关事项和费用。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业主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业主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十三、建成后的电梯是属于全体出资人的公共财产,房屋所有权人可共同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对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测绘和向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申请核定产权面积,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十四、加建电梯项目负责人需协调业主关于加建和管理电梯的意见、收支和管理业主们缴交的建设资金和管理费用,定期公布加建电梯及日常运行等费用收支情况。

十五、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业主之间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对已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十六、违反本方案擅自立项或修改建设方案的加建电梯项目,学校将按违章搭建处理。

附件:

1、《华南师范大学校内多层住宅楼加建电梯操作流程》

2、《华南师范大学多层住宅楼加建电梯项目实施细则》

华南 师 范 大 学

二О一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