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
华南师范大学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有关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为确保所有的工程项目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地确定施工队伍,优质高效地完成项目施工,以及保证工程造价的经济合理,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按投资主体分为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和学校自筹资金建设项目。

  二、大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前,由基建处办理各种申报手续和缴交各种招投标费用(如招仪标管理费、标底编制、审核费、评标专家咨询费等),并经学校招投标小组讨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招标文件交由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出。

  三、按照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工程发包价在100万以上或建-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统一纳入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在全省范围内公开接受施工单位的投标报名,按国家七个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的办法公正、公平地确定投标队伍,按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施工单位。

  四、在确定中标施工单位后,由广东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出中标通知书,基建处将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招标文件及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有关精神,规范地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积极协助中标施工单位办理各种前期手续,以及做好施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五、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要求,经学校招投标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进度及造价监控。基建处将运用有关的国家法规及合同的有关约定条款,对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

  六、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精神,对大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造价管理和控制。工程竣工结算经基建处和审计处初步审核后,由政府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核部门进行最终审定。

  七、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使用功能要求而作重大变更的,需经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监理部门和基建处审核同意,并签证存档后方可作为结算依据;若因基础开挖出现的不可预见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技术方案变更的,需经政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共同签证存档,方可作为结算依据。

  八、工程竣工后,基建处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对本工程有关的资料进行归类存档,迅速准确地协调各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待工程结算完毕,对本工程进行单项造价分析和成本核算,完成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本工程造价分析报告。